戎朝,知识产权律师

    评论

  • 个人认为:
    1.转播某电视台的节目,是一种广播行为,因为转播电视台的节目不具有互动性,还是一对多的传播形式,即广播
    2.转播过程中电视台的授权应该可以包括其播放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节目,因为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也经过了编排,广播方式、时间的安排也是电视台一种成果的付出形式,如果电视台和版权人有合同禁止转播权的转移则应另当别论
  • 既然已经是转播,而且借鉴网络电台的思路,个人以为,更应解释为网络传播行为
    个人以为IPTV以后将把网络和电视很好的整合在一起,可能会和美国时代-华纳在线一样 既是内容提供商 又是服务商
    所以把眼光再看远一点,个人觉得会不了了之
  • 现在全国首例iptv的案子上海开打。拭目以待.

    成都也发现有iptv播放有慈文的影片.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探讨一下。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jh.l
  • 网络电视平台的转播可以导致对作品的传播范围的扩大,如果超出了版权人地电视台的授权范围,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